(一)负责公平交易及其它业务科室不应或不宜承担的业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二)积极做好全局性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三)制定年度目标管理任务,检查、督促、落实完成情况。
(四)组织各类市场专项整治,组织查处走私、贩私、传销、变相传销、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重大案件
(五)负责本辖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业务工作。
(六)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市场管理、合同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调查研究各类市场发展与管理情况,制定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七)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房地产、证券、电子商务、文化等市场,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八)依法监督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
(九)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制度,负责指导基层工商所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并协助办理一般程序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负责全局市场监管工作的政务公开工作。
(十一)负责本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向消费者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负责全局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政务公开工作。
(十三)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及假冒伪劣商品案。
(十四)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受理、调解和处理工作。
(十五)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指导、培训基层消保业务工作。并进行目标考核和督查督办。
(十七)指导消协工作。
(十八)负责统计、分析、整理上报各种业务数据。
(十九)负责商标、广告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二十)负责对辖区商标印制企业、商标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对辖区内重要媒体广告的监测。
(二十二)指导专业办案机构和工商所查处商标、广告方面的违法、违章案件,组织查处重大商标侵权、虚假广告案件。
(二十三)负责监督检查全区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资格及其交易行为,查处各类违法经营主体,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二十四)依法或根据授权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二十五)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负责查处损害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六)指导基层工商所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
(二十七)认真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责任。
(二十八)完成县局交办的其他执法任务和临时交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