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9日,普安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普安县水泥厂过磅房上面约100米处有人正拆解汽车。
经调查,当事人张某于2008年6月初从铅厂一位名叫小克明的手中以17190元的价格购买了贵B32520汽车并存放在普安县三岔沟龙达冶炼厂堆放铁矿的场地内,2008年7月9日请李某、胡某二人为其拆解贵B32520汽车,每天支付给李某、胡某每人50元的报酬。经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登记系统—单项查询显示该车不属于报废汽车,当事人张某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上也未表明当事人具有拆解报废汽车的资质。
普安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