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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登记办事程序

时间:2008-06-25  来源:普安工商  作者:
 
    第一章 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被许可人、商标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办理商标申请注册
  
   1、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分类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2、己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同一类别的其它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通常叫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3.已注册的商标需要改变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填表要求:
   ①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超过核准或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或服务名称应当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范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国家商标局公布的国际商品或服务分类,按类别分别申请。即:一份申请、一件商标、一个类别、一份费用。一份申请中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跨类。
  
   办理注册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续展是商标注册人依法办理手续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1、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发给《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予以公告。商标所有人可以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延续十年。
   2、商标续展注册申请时间.自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开始称为续展申请期,有效期满后六个月称为宽展期,在宽展期提出续展申请的,按规定交纳迟延费。宽展期一过,则视为自动放弃,即丧失其商标专用权。
   3、续展时,需要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转让、补发注册证等事务,可同时办理申请手续,但自行改变商标名称、图形或其组合,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等续展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
  
   1、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2、注册商标的变更不涉及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使用商品及商标专用权归属的改变。
  
   办理转让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其专用。一般分为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如:企业的合并、迁出或企业的联合、买卖商标专用权等。
   2、转让的注册商标必须是有效商标。
   3、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是商标权力的全部转移。即该注册商标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的专用权全部转让。如果商标注册人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同一商标,可以分割转让。
   4、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
   5、商标注册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则应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才能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者,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6、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办理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1、许可人、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由许可方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报商标局备案。超过期限者,商标局不予备案。
   2、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有效商标,许可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商标的有效期限。
   3、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注册的范围。
  
   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
  
   1、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破损,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
   2、报送的图样必须和原核准的图样一致。
   3、申请人注册证遗失或破损,申请书内容不能按要求填写的,应事先在商标事务所办理查询手续。
  
   办理注册商标注销
  
   商标注册人不再使用其注册商标,自愿放弃商标权的,应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办理注销手续时,原《商标注册证》应交回。商标注册证已经遗失的,由其所在地县以上(含县级)工商管理机关出具证明。
  
   商标复审
  
   (一)驳回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1、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应是经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
   2、驳回商标复审的有效期限为申请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以下各项同),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二)异议复审:
   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商标异议复审的申请人只能是原异议案的当事人。
  
   (三)驳回转让复审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其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1、驳回转让复审的申请人,应是原转让人和受让人。
   2、由转、受双方共同提出,单方面均无权申请复审。
  
   (四)驳回续展复审
   商标注册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其商标续展注册,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驳回续展复审的申请人应是续展注册的原申请人。
  
   (五)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商标注册人不服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审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应是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注册人。
   2、撒销注册商标的复审不包括经争议裁定和注册不当裁定中被撤销的商标。
  
   商标异议
  
   商标权的正式确立,要经过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的异议期,其目的是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审定的商标无效。
   异议人可以是与已公告商标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认为与自己注册在先的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权人,也可以是第三者。如:机关、团体或个人(自然人)。
  
   第二章 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人资格: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二)在中国有住所。
   (三)拥有中国国籍。
  
   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一)《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 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册该译名)。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3.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4.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二)注意事项: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2.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3.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5.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不大于8×8cm不小于2×2cm。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6.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7.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8.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9.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应附有关证件
  
   1.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2.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3.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4.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8cm,不小于2×2cm。
   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费用:
  
   *以下的903为彩色图样收费数
  
   1.仅属协定缔约方的国际申请(瑞郎):
   653(903)+73×国家数+73×超过3个类别数
   2.纯属议定书缔约方的国际申请(瑞郎)
   653(903)+需交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数额由每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3.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际申请(瑞郎)
   653(903)+73×国家数+73×超过3个类别数。
   或:653(903)+需交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数额由每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4.后期指定的国际申请(瑞郎)
   300+73×国家数。
   或:300+需交单独规费的缔约方的单独规费(数额由每一相关的缔约方确定)
   5.商品和服务分类不规范(瑞郎):
   ①商品或服务未分类
   77+4(超过20个词每词另加收的)
   ②申请的分类中有一个或多个词不正确
   20+4(每个错误的词加收的)
   6.国内收取手续费以及代理费的标准(人民币)
   ①商标注册申请手续费:每件280元
   ②开具申请证明(如需要时):每件100元
   ③开具优先权证明(如需要时):每件100元
   ④开具国际注册在中国注册
   状况证明(如需要时)每件100元
   ⑤翻译费每件300元
   ⑥代理费每件1000元
  
   第三章 办理外国(单一国家)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和要求:
  
   1.一个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提供的每一类商品的申请为一份申请。每个商标在每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须填写《申请至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一份。委托事项需逐项说明。所提供的在申请国(地区)及在本国的首次使用时间应力求准确。
   2.提交印制的商标图标图样25张(不超过8×8cm,不小于3×3cm)。在美国、加拿大、菲律宾、波多黎哥等国申请商标注册,每份申请还需附实用标签10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实用标签的,可以用商品或其外包装的照片代替,但需突出商标部分。
   3.申请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应采用国际通用术语具体列明并附准确英译文。
   4.申请商标事宜中需提交签署文件的,委托人应按要求签署,即由委托人本人或由委托单位法人代表亲笔签字,并加注签字人职务及姓名的汉语拼音。寄往日本的委托,要求用楷书繁体字签署,如用草书简化字,则须加注相应的楷字繁体字。要求加盖公章的,应加盖公章。
  
   应附有关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A4纸复印2份)。
   2.如果已取得国内注册,附注册证复印件或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3.如果到使用在先的国家申请注册,须提交在申请国的使用证据,如美国、加拿大、英国。
  
   事先查询:
  
   1.办理外国(单一国家)商标查询,一般25-30天能得到查询结果。
   2.查询费用
   (1)一般国家300-400美元/件。
   (2)个别国家400-500美元/件,如日本、英国。
   (3)查询手续费(通讯费,银行服务费)300元(人民币)/件。
   4)查询代理费500元(人民币)/件。
  
   外国(单一国家)商标注册费:
  
   1.一般国家:1000-1500美元/件,如:东南亚各国。
   2.较发达国家或地区:2000-2500美元/件,如:香港、台湾、澳大利亚、韩国、菲律宾、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3.发达国家:2500-3000美元/件,如:日本、英国、巴西、美国。
   4.个别国家:3500-4000美元/件,如阿联酋,沙特阿拉伯。
   5.欧共体:5000美元/件。
   6.如果不通过国际局直接到马德里协议成员国1000-1500美元/元。
   7.翻译费:300元(人民币)/件。
   8.手续费:500元(人民币)/件。
   9.代理费:2000元(人民币)/件。
  
   发证时间 :
  
   1.半年:如蒙古、非洲。
   2.1-1.5年,如:韩国,俄罗斯。
   3.1.5-2年,如:日本、香港、英国、德国、美国、东南亚各国。
   4.2-2.5年如:中东各国。
   5.4-5年,如:马来西亚。
   6.其余为一年。
  
   到美国、日本申请商标注册的几点说明 :
  
   (一)美国:(使用在先原则)
   1.基于实际使用申请。
   2.基于打算使用申请(先申请半年后或一年后再使用)。
   3.已取得国内注册,申请时可将注册证复印件附上。
   4.在美国使用过的,注册的可能性就大(即使他人申请在先,申请人可以基于使用在先将其撤 销)。
   5.如果基于打算使用,申请商标注册,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递交使用宣誓书及使用数据。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上述文件,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为六个月。申请人可以在审查通过后连续申请延期,但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此份申请作废。
  
   (二)日本:
   1.发证之前可以变更名义、地址、商品范围、修改商标,但保护的主体不得改变。
   2.给申请人的权利较多。如:驳回答辩权、裁定不服上诉权,决定不服可上诉到经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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